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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蔡**,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0元,退还上诉人信阳**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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