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等15人与周口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曹**等15人与被告周**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曹**、蒋**、郑云山,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被告委托代理人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蒋**、郑云山等15人诉称:我们15人系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购房户,按照各自合同约定,我们15人已交清文昌街东段小区购房款,周口市**有限公司应与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为15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告周口市**有限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为此,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为这15人办理房产手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房产证至今未办。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曹**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曹**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面积为211平方米住房一套,交购房款95000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蒋**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蒋**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面积为210平方米住房一套,交购房款95000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郑**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郑**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面积为210平方米,交购房款95000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李**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李**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面积为238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舒*英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舒*英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面积为238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尚**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尚**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韩*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韩*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党晨*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党晨*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10平方米,交购房款95000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李**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李**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邓**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邓**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35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侯前航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侯前航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38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王**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王**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10平方米,交购房款95000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霍**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霍**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王**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王**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38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张**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张**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8月25日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

证据一:周口国用(土)字第4112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土地系国有土地。

原告质证对被告所举证据一无异议。

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周**发有限公司与2009年8月25日,分别与曹**等15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曹**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11平方米,交购房款95000元。蒋**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蒋**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10平方米,交购房款95000元。郑**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郑**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10平方米,交购房款95000元。李**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李**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38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舒**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舒**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38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尚**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尚**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韩*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韩*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党晨*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党晨*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10平方米,交购房款95000元。李**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李**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邓**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邓**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35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侯前航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侯前航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38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王**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王**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10平方米,交购房款95000元。霍**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霍**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王**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王**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38平方米,交购房款12万元。张**合同书、收据、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张**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东段小区住房一套,面积为228平方米,交购房款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曹**等15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如数交给了被告,被告应于2010年8月25日为15户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告迟迟未办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等15人均与被告签订了书面房屋购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原告曹**等15人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义务,因此酿成该纠纷,被告对此次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曹**等15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曹**、蒋**、郑**、李**、舒**、尚**、韩*、党晨辉、李**、邓**、侯**、王**、霍**、王**、张**等15人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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