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谢**医疗美容门诊部、秦**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洛阳谢**医疗美容门诊部与被申请人秦**申请撤销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297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洛阳谢**医疗美容门诊部向本院申请称:一、本次仲裁是违反法定程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错误,法律法规并未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具体分类,只有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一致,对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双方对劳动者加班、休息、劳动报酬计算方式等处存在极大的分歧,而且劳动者申请的仲裁标的额已经达到60000元,远超洛阳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西**裁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仲裁该案件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2、仲裁员剥夺当事人当庭辩论的基本权利。本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经过答辩、质证、举证后,仲裁员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直接进入最后陈述阶段。二、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297号仲裁裁决书未载明任何法律、法规依据。仲裁裁决对申请人当庭提交的7组证据未作出任何表述,对申请人举证、证明方向、证明意见也无任何表述,依法应当撤销该裁决。三、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综上,请求撤销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297号仲裁裁决的第二、三、四项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秦丹莹答辩称:一、本次仲裁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没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1、本案在仲裁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完全合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条之规定,仲裁庭组成既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本案事实清楚,适用独任裁决完全合法。2、在仲裁开庭前,仲裁员已经向双方告知了各项权利,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情况,答辩人与申请人均无异议,如申请人有异议,应该在仲裁开庭前提出,但申请人并没有提出,视为认可,也基于此,仲裁庭才将开庭整个程序进行完。3、双方的辩论权利并没有剥夺,整个仲裁开庭完全合法,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庭审诉讼权利。如申请人认为剥夺了诉讼权利,可以当庭提出,但申请人并没有提出。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证明仲裁员滥用职权。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公正合理,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严谨,适用法律正确。三、本劳动纠纷的起因,是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劳动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对于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并无法律明确予以规定,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称仲裁员剥夺其当庭辩论的权利,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且本案仲裁中申请人已经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故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申请人称仲裁委未载明适用法律条款因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未明确载明法律条款与错误适用法律并不相同,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无据。申请人称仲裁裁决违反了基本法律精神,该主张不属于仲裁法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规定,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洛阳谢**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洛阳谢**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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