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办事处诉被告邓**、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办事处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办事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洛阳市**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区办事处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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