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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董**、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董**、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4月21日,被告董**向原告借款六次共计62万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8日按月息20u0026permil;计算支付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马**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4月21日,被告董**分六次共向原告借款66万元。2012年3月15日,被告董**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15万元,利息每月3000元,每月结清。2012年6月14日,被告董**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14万元整,利息每月5000元。2012年10月19日,被告董**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共4000元。2013年3月2日,被告董**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20万元,月利息2分,共4000元。2013年12月2日,被告董**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8万元。2014年4月21日,被告董**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4万元。2015年1月11日,被告董**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2015年1月30日还利息2万元,年前换利息4万至8万,利息5月1日前结清。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董**向原告偿还借款4万元,剩余借款62万元及利息拒不偿还,形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董**与被告马盼芝借款时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董**向原告借款共计66万元,后偿还原告4万元,剩余62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董**偿还其借款6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董**与被告马**系夫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马**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20u0026permil;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董**、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8日按月息20u0026permil;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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