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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甲、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在海通乡杜庄村段212省道路上,被告人杜**因自家的违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阻拦海通乡政府的车辆、谩骂海通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并将之后赶到现场处警的海**出所民警白*乙右手大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白*乙的伤为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杜**,宣读了被告人杜**的供述,被害人白*乙陈述,证人李**、王*、李*乙、支*、宋*、杜**、魏*、杜**、陈**、张*、陈**、赵*、曹*、左*、白*甲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到案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濮**民医院诊断证明、海通乡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杜**违章建筑的情况说明、濮阳县海通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因不满海通乡政府工作人员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而实施阻拦、谩骂行为,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将处警的民警白*乙右手大拇指咬伤,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杜**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自己没有妨害公务,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杜**供述、被害人白*乙陈述、证人李*甲,王**、李**支换容、杜**等人证言证明效力较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海通乡工作人员到现场,没有出示证件,所以被告人杜**没有故意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212省道濮阳县海通乡杜庄村路段,被告人杜**因自家的违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阻拦海通乡政府的车辆、谩骂海通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并将之后赶到现场处警的海**出所民警白*乙右手大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证实,白*乙的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杜**供述:那天上午,我看见村南边公路上我家的房子被人推倒了,我就拦住了公路上准备走的一辆海通乡政府的小轿车。海通乡政府以前通知过我让我拆掉,但我认为我家院子离212省道约十米远,不妨碍交通,就没有拆掉。我记不清拦车的时候骂没骂人了。我拦了那辆轿车一会儿后,不知从哪儿来了几个人,那几个人就拉我上车,不让我在那儿说话,我就急了,当时我说几句他们是国民党之类的难听话了。

2、被害人白*乙陈述:那天上午9点30分左右,我接到海**治办主任宋**电话报警,说他们驾驶车辆在海通乡杜庄村开展工作时,无故被杜庄村杜*甲及其儿子杜**等人拦下车辆不让通行并辱骂纠缠海**人大主席左*等人,请求出警。我接到报警后,立即向海**出所指导员白*甲汇报,白*甲指导员带领我与海通乡政府巡防员李**、张**、陈**、宋**、田**、宋**等立即赶往现场。现场位于212省道海通乡杜庄村段,杜庄村西的公路上,我发现海通乡政府工作人员李*乙驾驶一辆豫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黑色轿车,轿车上有海**人大主席左*。杜*甲妻子张*坐在车前头路面上,挡住车不让走,杜*甲站在车后不让倒车。我过去劝说杜*甲及其家属,不要阻挠乡政府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杜*甲不但不听而且骂,骂的不堪入耳,同时还指挥他的女家属撕扯辱骂乡政府工作人员。我就说:你站到一边吧,别挡乡政府的车辆,有啥事回乡政府反映商量。u0026rdquo;我一说这,杜*甲在轿车后猛击我左胸一拳。指导员白*甲让我与其他海通乡政府巡防队员将杜*甲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我在带杜*甲上警车时,遭到杜*甲撕扯、推搡、殴打,杜*甲咬住我的右手大拇指约2分钟,我口头制止他松口,杜*甲咬的更起劲了,将我的大拇指咬流血了,顺着他的嘴流了出来,我使劲儿将手拽了出来,发现右手都是血,有伤口,我忍住疼与其他海通乡政府巡防队员将杜*甲带上警车。杜*甲及其儿子杜**等人殴打、辱骂乡政府工作人员长达约30分钟,造成我与海通乡政府巡防队员李**等人受伤,围观过往车主很多,导致212省道过往车辆堵塞,造成交通瘫痪,这件事在当地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杜**将李**的颈部、左肩部、右手大臂抓伤,李**的衣服被撕烂,我的右手大拇指被杜*甲咬流血了,左胳膊被抓伤了。指导员白*甲驾驶的另一辆警车在现场被杜*甲的儿媳无故拦截,不让执法,时间长达20分钟。

3、证人李*甲证言:2015年7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我与海**出所民警白**等人出警杜庄村,在杜庄村西的公路上,我发现海通乡政府工作人员李*乙驾驶一辆豫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黑色轿车,被杜庄村民杜**及其儿子杜**,与其家属成员拦下车辆。杜**妻子张*坐在车前头,杜**站在车后头。杜**将我的颈部、左肩部、右手大臂抓伤,衣服撕烂,上身衣服几乎报废了。

4、证人王*证言:我当时坐在车上,司机李*乙是我同学。我们开着一辆黑色力帆轿车一起去了海通乡杜庄村,海通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拆除非法建筑物时没有人阻拦,上午10点左右,拆完临路的那间屋子,就开始回乡政府,我们的车走到最后面,车上路后就被那家人拦住了,先是一个20多岁的男人推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拦在车前,接着一个50多岁的妇女又坐在了车前面不让车走,后来一个50多岁的男子也来到车前,用手大力地拍打着车前盖,大声吵闹,最后一个20多岁的妇女怀抱着一个小孩也来到了我们车前进行阻拦。左书记下车解释,他们不听劝,还不停的骂,左书记就打电话让派出所的人来了。海**出所的民警白*甲、白*乙都身着警服赶到后,就劝说他们别阻拦,有问题到乡政府找领导谈,那家人还是一再阻拦,那个50多岁的男子蹦得更厉害了,骂个没完,民警就拉那个人上警车,他就伸手乱抓、用嘴乱咬,把白*乙的手咬流血了。

5、证人李*乙证言:今天上午8点多,我驾驶着一辆牌照号为豫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黑色轿车与其他同志去杜庄村进行拆除非法建筑物,杜*甲家屋子属于非法建筑,乡政府已多次通知其自行拆除,但一直没有拆除。杜*甲把白*乙的手指咬伤了,杜*丙把李*甲上衣撕烂了,抓伤了李*甲的脖子,后来海**出所的人抓他上车时杜*丙跑掉了。白*乙穿着警服。

6、证人宋*证言:我和杜**是邻居关系,有一点亲戚关系。十几天前的一个上午10点左右,我在我家地里干活,海通乡政府拆除杜**家的屋子时我没去看,后来,我看到公安局的人抓杜**了,我看着拉劝的人很少,我就去拉劝了,走到跟前时见到有人推杜**上警车,杜**不上车。我当时对一个个子较高、身穿警服的男子说,别抓他了。那个穿警服的男子推开我,伸出一个流着血的手指对我说他的手被咬伤。后我见杜**被推上车抓走后就回家了。

7、证人支某证言:我和杜**是邻居关系。我知道海通乡政府拆迁杜**濮渠公路东侧违法建筑的事,我去的时候已经拆迁过了。十多天前,是上午的时候,海通乡政府的车周围都是人,走到时看见杜**被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抬着往车上送,杜**挣着不上车,最后杜**还是被抬到了车里面带走了。我没有阻拦,我就拉了杜**的衣服,没有拉住。我没有看见派出所的人打杜**,杜**挣着不走,随后我听见有人说:派出所的人手流血了。u0026rdquo;我往前看,看到一个穿制服的人一个手指流着血。

8、证人杜*乙证言:十几天前的一个上午,海通乡政府领导让我去了现场,我走到时见到杜*甲拦住了海通乡政府的车,骂海通乡政府的人,接着杜*丙就赶到了,杜*丙就说:想打架了是不?u0026rdquo;当时我就在中间劝说,杜*甲的家人还是拦着车不让离开,杜*甲的妻子、杜*丙的妻子也在那骂。再后来海**出所的人就赶到了,接着就有人架着杜*甲上车,杜*甲挣着不上车,海**出所的民警白**就在一旁也帮着往车上带人,杜*丙的妻子还打了白**的后背一拳,后杜*甲的妻子自己躺倒在警车后面,不让车走,杜*丙当时逃跑了,等白**从车里出来,我看到白**的手指被咬流血,最后杜*甲就被拉走了。

9、证人魏某证言:2015年7月10日,我们海通综合执法中队按照海通乡政府统一部署对海通乡杜庄村杜**在濮渠路(属于省道)东侧的非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拆除一周前我单位向杜**下达了《拆除通知书》,但是杜**不予理睬。在海通乡政府领导的统一指挥领导的情况下,那天我们对杜**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整个过程全程录像。拆除后,执法队及海通乡职工离开时遭到杜**及家人的围攻、堵截,拦住车辆不让走,并对执法队进行辱骂,同时还指挥他的女家属成员撕扯辱骂乡政府工作人员。杜**的儿子杜**让家人弄来一辆三轮车堵住乡政府的车辆,杜**的妻子坐在车辆前的地面上,杜**的妻子抱着孩子坐车前不让通行,僵持约30分钟,我们没办法就报了警。海**出所指导员白**带领民警白**及巡防队员李*甲等人到达现场,对杜**家人劝导了10分钟,他们反而骂得更凶了。民警白**让杜**让开,但是遭到杜**及妻子、儿子、儿媳的疯狂辱骂、推搡、撕扯、殴打。杜**抓伤了巡防队员李*甲的颈部及胳膊,撕烂了他的短袖,民警白**等要对杜**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时,遭到杜**的殴打,杜**将白**的右手大拇指咬伤,白**右拇指当时就流血了。

10、证人杜*丙证言:2015年7月10日上午,我在村西头见到我家房子被拆了,当时我拦截海通乡政府的车辆了,后来我爸爸也被带走了。海通乡政府以前通知过我们让我们限期拆除屋子,我还签过字。因为那是我家的老**,我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就没拆。我和家人拦截了一辆黑色轿车,后来派出所的警车就赶到了,海通乡政府的一个工作人员就说我们到海通乡政府说说,我和家人没去,继续拦住车不让走,派出所的人推我爸到路边,我爸不让路、不走,他们就开始拉我爸爸上车,还有人过来抓我,我就跑走了。

11、证人陈*甲证言:我知道以前下过通知,要我们拆除屋子。当时我看到我们的屋子已被拆除,公公杜**正在和海通乡政府的人吵架,我丈夫杜**用一辆电动三轮车拦着一辆黑色轿车。我也急了,就一起去拦车了。后来我见到有人拉我公公上警车,我就急了,打了拉我公公的白*乙警官后背上一拳,我女儿一直在哭,别的我就没去看。我听海通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说白*乙警官的手被咬流血了。

12、证人张*证言:我没亲眼见谁打我的家人,也没人打我,我听说丈夫被人一脚跺倒了,不知道谁跺的。其他证言与陈**基本一致。

13、证人陈**、赵*、曹*证言:杜*甲家屋子属于非法建筑,乡政府已于2015年7月6日向其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杜*甲家不但没有自行拆除,反而在非法建筑屋内经营烟酒,2015年7月10日,海通乡政府在劝说自行拆除无果的情况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我们将屋里的东西全搬出来后进行的拆除。到了上午10点左右,我们先后离开时,杜*甲的家人将李*乙驾驶的一辆黑色轿车阻拦住了,当时我站在一旁看了,我见到杜*甲夫妻和其二儿子杜*丙夫妻阻拦着车,不停地骂海通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我们就打电话让海**出所的人来了。海**出所的民警白**、白*甲身着警服赶到后就劝解他们离开,他们不听劝解,还骂个不停,海**出所的民警就拉杜*甲上警车,杜*甲就伸手乱抓、用嘴乱咬,把白**的手咬流血了,杜*丙见把他父亲弄到警车上了,就撕扯住派出所巡防队员李*甲上衣,把李*甲上衣撕烂了,抓伤了李*甲的脖子,后来海**出所的人抓他上车时李*甲跑了。

14、证人左*证言:2015年7月6日上午,我和东管区工作人员发现杜庄村杜**在大路东侧违章建房,我带领乡综合执法队、东管区共同印发填写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全过程作了录相记录,限期于2015年7月10日前拆除完毕,并当场监督建筑队把建筑工具撤走。2015年7月10日上午,按照拆除期限乡联合工作组到杜**违章建筑现场看情况,杜**不但没有拆除,反而往违章建筑屋内摆放了商品货架和日杂商品。当天上午,经海通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乡政府联合**除队对杜**违章建筑强行拆除。乡政府联合**除队先把杜庄村干部叫到现场,然后集中把违章建筑屋内的货架,商品挪出屋外,把违章建筑屋拆除了。拆除结束的时候,杜**的父亲去现场对联合**除队谩骂,我们都没有理睬并且解释说明了详细情况。在我们联合**除队离开现场在濮渠路上北行了百余米的地方,杜**的父亲骑电动三轮车拦住了我的车豫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不让前行。我们联合**除队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派出所到拦车现场录相后要求杜**的父亲放行,杜**的父亲不但不放行,杜**反而又和他父亲共同拦车,并且又拦截了一辆豫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派出所耐心做工作,杜**和他父亲仍然对不让通行。派出所耐心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决定把杜**和他父亲强行带离拦车现场,于是杜**他父亲咬了派出所民警白*乙的右手大拇指,杜**还把一名巡防队员松*的耳朵、脖子抓伤,抓烂了松*的上衣。派出所费了很大精力把杜**的父亲带上警车带离现场。

15、证人白*甲证言:杜*甲咬住白*乙右手拇指,将其咬破了,杜*甲、杜*丙等人拦截警车约20分钟,造成过往车辆堵塞,交通瘫痪,当时有许多群众围观,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6、濮阳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公(活)鉴字(2015)888号鉴定意见,经鉴定,白*乙右手的伤构成轻微伤。(附照片六张)

17、濮阳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公(活)鉴字(2015)889号鉴定意见,经鉴定,李*甲左肩部和右上肢均有皮肤抓伤,不构成轻微伤。(附照片六张)

18、濮**民医院白*乙诊断证明。

19、海通卫生院李*甲诊断证明书。

20、魏*、赵*执法证。

21、濮阳县海通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2、海通乡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杜**违章建筑的情况说明。

2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地区公路两侧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通知。

24、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国省道、县乡道路及城区道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名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6、到案情况说明2P1晁代羽、张**。

27、案发经过。

28、无前科证明海**出所。

29、杜*甲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人杜*甲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所印证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犯妨害公务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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