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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鹤壁市**有限公司、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鹤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世通药业)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迈世通药业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迈世通药业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杨**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迈世通药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鹤壁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上诉人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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