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益**限公司与被告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益**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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