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理中心与被告宋**、孔**、李**、赵*借款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理中心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焦**管理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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