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限公司诉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9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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