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中**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赵**,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