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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河南道**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三诉被告河南道**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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