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利诉被告郑州永**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利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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