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某公司、某某公司、许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决定准予原告的申请。缓交诉讼费期满后,经本院催交,原告李**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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