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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6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由父母做主在同年的12月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育有一子取名黄*乙,现已年满18周岁。随着婚后生活两人了解的加深,被告的种种缺点就逐渐的暴露出来。其经常无端的指责原告,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念及家庭的完整就对被告一忍再忍,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的年底,双方关系已经是名存实亡。这些年来,原告被这种感觉折磨的无心工作和照顾生意,造成连年亏空,现还有十几万元的外账无力偿还。双方曾经商量过离婚的事情,但被告提出全部家庭财产归其所有,债务还由原告承担,而且还以孩子的抚养名义要求原告另外支付10万元的抚养费用。这样的条件原告无法承受,故原告在2014年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以“暂时不离为宜”未予准许,但此后双方的矛盾没有任何和好的迹象,并持续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虚假,原告背叛婚姻家庭,长期与他人通奸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以来一直夫唱妇随、患难与共。但是原告自接触到一个叫尹**的女子以后就整个人发生了变化,当时是我念及孩子年幼就从外地打工的地方回老家带孩子,这以后原告就置我和孩子不顾与该女子同居在一起还经常编造谎言一直到向我提出离婚。故我们双方离婚的原因完全在原告。第二,鉴于我们同甘共苦这么多年,而且孩子还在高三学习的关键阶段,请求法庭对原告进行劝说,暂时不宜离婚。目前孩子对我们的事情情绪波动激烈,现在离婚对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均不利。另外,我与原告的家人意见均为一致,他们也不同意原告离婚。而且原告的母亲为此事还气的大病一场,花费了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第三,现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我们的财产共计如下:1、平桥区世纪花园的住房一套,登记为我们共同的名下价值为43.05万元。2、老家正阳县彭桥乡板桥村的住房一处,主房两层,每层4间并有偏房和大院,也登记在我们名下。3、家庭承包的土地共计9亩。4、约定赠与儿子的家庭存款40万元,均已取出交给原告。5、东风起亚牌家庭轿车一辆,北京牌照。对财产我的意见为:老家的住房、责任田3亩归我所有,平桥区的住房归原告,下欠的购房款也由原告偿还。原告背叛婚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其应当补偿我10万元。对我们共同的存款40万元,我的20万元部分自愿放弃均给孩子。家庭轿车归任何一方均可以,但另一方应当补偿对方10万元。对共同债务,我们婚姻期间共计拖欠我父亲3万元,欠我弟弟4.8万元,原告应当承担一半即为3.9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在1997年1月18日在原驻马店地区正阳县办理了结婚手续。1997年9月6日双方育有一子取名黄*乙,现在平桥区第六高中就读。婚后到2011年底至2012年初,由于家庭琐事,双方开始发生矛盾。2014年6月原告以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诉讼中对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4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亦未能和好,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部分,依据举证和质证,可以确认以下内容:位于正阳县彭桥乡板桥村的住房一处,上下两层,每层4间;2011年以总价43万元的价格并以按揭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平桥区世纪名苑住房一套,房屋位置为平桥区龙江路北侧4号楼1单元3层302号。产权证号为00039278(已付房款34.4万元,下欠房款8.6万元);2010年底购买东风悦达起亚轿车一辆(车辆号牌为京PR9D51),购买价15.2万元;庭审中,被告称有存于其名下的家庭存款(中国建设**县支行营业部)被原告分批取走使用,原告拖欠被告亲属有7.8万元的债务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诉讼中,原告称,汽车可以交付给被告,自己不要被告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需要有良好的夫妻感情作为基础。在本案中,双方虽系共同生活多年的夫妻,但最近几年来双方一直因婚姻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持续发生纠纷,不能做到相互理解沟通。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之前双方还不能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故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婚生子黄*,已年满18周岁,其愿随父或母生活由其自己决定,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是,两处房产,位于信阳市平桥区世纪名苑一套住房,位于正阳县彭桥乡板桥村一套楼房,一辆轿车,共同债务是8.6万元购房款。依据可以确定的财产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可作如下分割:位于正阳县彭桥乡板桥村的住房归被告所有。平桥区世纪名苑住房归原告所有,该房现下欠的购房款亦由原告予以偿还。东风悦达起亚轿车一辆(车辆号牌为京PR9D51)归被告所有。被告称的双方银行存款有40余万元、欠其亲属的债务7.8万元证据不足,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甲与被告皮某某离婚。

婚生子黄*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暂时不负担抚养费用。

对位于正阳县彭桥乡板桥村的住房归被告所有。平桥区世纪名苑住房归原告所有(该房现拖欠的购房款由原告负责偿还)。东风悦达起亚轿车(车辆号牌为京PR9D51)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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