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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与被上诉人马**、井红州,原审被告漯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与被上诉人马**、井红州,原审被告漯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继成,被上诉人井红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漯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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