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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