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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