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573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原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