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573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原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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