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赵**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赵**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李**,被上诉人赵**及其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