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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洛阳**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老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张**和被上诉人洛阳**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洛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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