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老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张**和被上诉人洛阳**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洛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