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诉被告杜**、洛阳**限公司、栾川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400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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