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杜**、洛阳**限公司、栾川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诉被告杜**、洛阳**限公司、栾川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400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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