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朱**诉洛阳顺**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祥和朱**撤回对被告洛阳顺**有限公司、第三人邵**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960元减半后收取4480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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