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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有限公司与开封**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开封**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开封**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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