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禹公(磨街)强戒决字(2015)019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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