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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武陟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与李**、武陟县**有限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天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武陟县**有限公司、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小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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