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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郑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服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不服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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