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不服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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