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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亚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驾驶粤A76***号长安牌小客车,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从雅瑶往桂江塘鱼市场方向行驶。苏**驾车行至桂江塘鱼市场路口时,遇被害人陈*酒后、无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袁*从对向驶来。苏**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越过道路双实线左转进入路口,其车碰撞陈*的摩托车,造成陈*、袁*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陈*因颅脑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5日死亡。群众报警后,苏**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供述了上述经过。

本院查明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苏*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收据等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陈*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47000元并支付被害人袁*的医疗费3173.3元,肇事的粤A76***号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被害人陈*的家属赔付了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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