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安阳县**村民委员会、庞新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安阳**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庞新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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