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朱**、庞新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庞新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