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庞新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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