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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市**道办事处小*在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在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小李庄村企业租赁合同》,承租时间1999年到2009年终止。2006年4月1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对原告补偿91.0104万元;被告同意终郑州**开发公司建设的房屋门面房200平方按每平方8000元售价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及时搬迁,而被告却严重违约没有按合同约定把补偿款及时到位,到2007年10月份才把剩余的30余万元付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支付补偿款的违约金共计20万元。由于房屋门面房价格日增,被告不顾事实与法律,拒不按约定执行。原告每年数次找被告要求按合同约定以每平方8000元的价格购买200平方米门面房,而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将200平方米门面房出售给原告并承担延期支付补偿款的违约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由清算组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清算组为合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如果企业未经清算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的,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认为已经消灭。企业法人仍应依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后,由清算组代表该企业法人参加诉讼。本案中,郑州市**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股东为“小李庄村委会”及孟**。郑州市**有限公司虽于2005年12月16日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不需要清算,或者系已经清算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被注销。李**作为郑州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自己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系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至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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