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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侯自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为与被上诉人候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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