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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国网**力公司、郑州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及原审被告郑州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卢**,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原审被告祥和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州**筑公司被郑**业局注销,郑**业局被河**力公司注销,河**力公司现更名为国网河**力公司。1996年,徐**承建了郑州**筑公司的科试生活基地B区配电站的土建工程,1997年8月28日,河南**业局颁发了豫电计(1997)148号文件,内容是《关于科试生活基地配电工程决算审查的批复》,称科试生活基地配电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基地A1、B、C、配电站的设备安装;嵩山变到基地中心变电站的电缆进线及土建工程;中心变电站到各配电室的电缆安装工程;电缆隧道土建、安装工程;A1变电站土建工程;B配土建工程(包括二层基地办用房)等。审查后总费用为1600.78万元(含供电贴费),其中基地B区配电站土建工程(包括二层基地办公室用房),审定决算为57.43万元。后因徐**未收到工程款,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徐**承建了郑州**筑公司B区配电站土建工程项目,根据1997年8月28日,河南**业局颁发了豫电计(1997)148号文件,该土建工程的审计决算为574300元,因郑州**筑公司已被郑州市电业局注销,郑州市电业局已被河**力公司注销,河**力公司现更名为国网河**力公司,故徐**要求国网河**力公司支付工程款5743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徐**要求郑州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国网河**力公司辩称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承建了该土建工程,但根据徐**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徐**施工的事实,且国网河**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由徐**以外的他人承建的事实,故国网河**力公司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国网河**力公司还辩称,徐**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从徐**提交的证据来看,徐**也一直在主张权利,故国网河**力公司的该项辩称,理由亦不充分,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国网河**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工程款574300元。二、驳回徐**对郑州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43元,由国网河**力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国网河**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徐**为个人,而其诉称的土建工程为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来施工,徐**以个人名义起诉显然违背常理,一审法院仅依据几份证人证言认定此事实,显属错误。2、徐**与郑州**筑公司是什么关系?是发承包关系、挂靠关系、雇佣关系徐**没有证据证明。2、徐**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与徐**有利害关系,证明效力是不可信的。3、徐**未提供郑州**筑公司和郑**业局注销资料,这两个单位均是独立法人,即使两家单位注销了,国网**力公司作为出资人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承担建筑公司的对外债务。4、该案涉及的工程于1997年8月竣工,至今时隔20年,国网**力公司直到徐**起诉才知道,远远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的答辩称:1996年,郑州**筑公司将河**力公司和郑**业局的科试生活基地B区配电站土建工程承包给徐**,经过一年的辛苦付出,1997年8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此期间徐**曾数次催款,该案不超诉讼时效。国网**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祥**公司答辩称:祥**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筑公司B区配电站土建工程项目系徐**承建,根据河南省电力工业局颁发了豫电计(1997)148号文件,该土建工程的审计决算为574300元。郑州**筑公司已被郑州市电业局注销,郑州市电业局已被河**力公司注销,河**力公司现更名为国网河**力公司。因国网河**力公司提供不出该工程系徐**以外的他人承建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现徐**要求国网河**力公司支付工程款57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国网河**力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43元,由国网**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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