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班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班桂**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班桂**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