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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闫殿星、李**、孙*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闫殿星、李**、孙*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2日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闫殿星在借款时存在欺诈行为,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殿星、李**、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闫殿星、李**、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为1594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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