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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李**通过交往取得被害人孙*星信任,后以有门路可按3:1比例以人民币兑换美元为借口,于2014年11月17日上午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办事处谢庄李**租房处骗取孙*星现金50万元。

二、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李**编造认识嵖岈山上的“老人”即国民党撤离大陆前安排在大陆专门看管遗留在大陆的国民党资产的特务人员,称可帮被害人孙*利和“老人”办理资产接轨,将“老人”看管的资产上交国家,“老人”和委托人可得到国家的奖励。在取得孙*利信任后,李**于同年12月4日以办理接轨需缴纳费用等理由向孙*利索要财物,骗取孙*利现金3.42455万元及价值640元的唱戏机两部。

三、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通过孙*利认识被害人刘*,后采取与第二起同样手段获取刘*信任,于同年12月14日骗取刘*现金5.55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处查扣三部手机、一部唱戏机、七张1996版美元票样、十四张2元版美元、九十九张100元面值美元、四十六张100元面值美元(自述假币)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9.038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予考虑。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向被害人孙**、孙**、刘*退赔全部违法所得59.03855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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