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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与其同学曹某某、唐某某、芦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陈某某(另案处理)五人行至本市二七区京广路9号院附近,将在此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蒋某某拦住,其五人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蒋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并向其索要钱财。后因蒋某某的呼救,抢劫而未得逞。2011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潢川县将被告人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秦*于1986年4月13日出生,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芦某某、唐某某、曹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赵*、周某某、赵*某、秦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情况说明、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抓获经过、本院(2003)二七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3)二七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秦*及化名杨*的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关于蒋某某的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秦*在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秦*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犯抢劫罪及被告人秦*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犯罪时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且系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应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强犯抢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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