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焦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元,由焦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