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焦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元,由焦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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