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邯钢、王**、王**、王*升诉被告解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道办事处、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邯钢、王**、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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