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周**等与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周**与被告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决定立案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瑞东家属院63号房屋的共有权人,该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周**,房屋所有权证于2004年8月11日取得。在该房屋地产平面图中显示该房屋北临为一条胡同,属于公共通道。2002年5月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北临胡同里私自将用于消防、救护、人员疏散的唯一通道拦腰截断,搭建一座院落,作为加工仓储场所。十余年来,被告在院内用电刨、电锯、电焊机等加工各种建筑工具,不定时将木板、钢管等多种建筑工具拉进拉出。因严重的噪声致使原告孙子不能正常学习,以至于和父母到外面租房居住。被告在用铁皮搭建的棚下堆放了大量杂物,下雨时雨滴拍打铁皮的嗓声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休息.原告房屋北侧墙面因被告堆放的杂物而经常受潮渗水,房体结构受到损坏。2014年被告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盖三层,并且部分建筑伸出路面,再次侵犯原告的隐私权、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及居住安全,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山**管大队和新城**城建科曾对其下达停工通知,被告却对此置之不理。为此,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原告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康权的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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