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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石某某、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洛阳中心支公司及原审原告李**、李**、李**、原审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石某某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石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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