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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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