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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