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高**、李**、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高**、李**、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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