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王*、王*与被告泰康人**阳中心支公司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康人**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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