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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2012年2月16日补办了结婚手续,2012年11月11日生一女孩康**。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原告生女儿后,有疾病,被告不管不问,致使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分居生活,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孩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吕某某未应诉答辩。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2年2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1日生一女孩康**。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原告生女儿后,患有疾病,被告不管不问,并经常吵闹分居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孩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虽经常吵闹分居,但原告没有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康*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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