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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时维震与再审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时维震与再审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2年8月6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永**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2)永*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时维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3)商民二终字第697号民事裁定,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时维震提起反诉,永**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永*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时维震、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时维震、李**分别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时维震、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时维震、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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