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覃**、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覃**、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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