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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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