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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