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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胡**房屋买卖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胡**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商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卖约证明”约定申请人可以管理栽树,那么申请人当然可以卖树,否则权利义务就不对等了。合同签订的在场人杨**、胡**等证言可以证实申请人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院内、院外的所有树木且可以买卖,故申请人砍伐、买卖自己的树木并未侵犯被申请人胡**的权利,不应对胡**进行赔偿。其次,万佳评估公司的评估错误,多评估了12棵树木。要求撤销原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胡**、王**、杨**、杨**等出庭作证的证言、证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存在多处自相矛盾之处,对1991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的“卖约证明”中姚**购买树木的位置双方解释意见不一。根据该协议约定:“再往南还是胡**宅基,还有姚**管理栽树又不准买卖。”因此原二审认定姚**购买的树木不包括院外的树木,姚**擅自砍伐院外的树木,侵犯了胡**的财产所有权正确。申请人姚**称万**司多评估了12棵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对该评估结论要求重新评估鉴定,故原二审依据该鉴定结论酌情支持姚**赔偿胡**15000的树木损失并无不当。姚**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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