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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红**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马顺利、原雪雪、马**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红**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乔*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马顺利、原雪雪、马**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马顺利、原雪雪、马**于2014年8月29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27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乔*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红**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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